《民法典》出台之前,如果有当事人咨询律师要立遗嘱,我们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因为公证的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想推翻公证遗嘱,必须重新到公证处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民法典》出台之后,第114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分析《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实就是否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类型的遗嘱一般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见证人的姓名及年月日,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可能会因为见证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债务关系、合伙关系而否定遗嘱的真实性,最终否定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的规定前提是在所立的遗嘱都有效的前提下,最后形成的遗嘱才能是被执行的遗嘱。
当然律师建议如果条件具备,最好能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不会被推翻,因为公证员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核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会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专业。现实中,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可能会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个人财产在遗嘱中处分。这就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因为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遗嘱中涉及配偶的财产是无权处分的。同时,有见证人的遗嘱,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规定,也可能导致遗嘱全部无效。
所以,虽然遗嘱是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公证的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是通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最少能保证遗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