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一个案件在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之后,判决就会生效。但是对于生效判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来维护权益,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管是一审之后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还是二审以后的判决生效,当事人都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申请再审以后,依然败诉了,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有人会说,申请检察院抗诉啊,其实这样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严格来说,接下来要启动的程序叫检查监督程序,而提起检查监督程序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检查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查建议,由法院来启动再审,二是由检查院向上级检查院申请,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再审败诉后,我们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对于检查监督申请,建议大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有同级检察院,都起草邮寄,起草检查监督申请,应当着重写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还有就是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大家要知道,检查监督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的,而不是随便就可以启动的,有人问一审败诉后能直接申请吗?二审败诉后可以直接申请吗?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可以直接申请吗?这都是不能的,检查监督程序是在申请再审以后,再审程序结束了才能申请的,我们来看看以下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在申请抗诉以后,作为当事人,要及时跟检察院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递交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