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住宅小区电梯“安心乘梯守护行动”,不断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全面落实住宅小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我市住宅小区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近日,哈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小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如何有效加强电梯费使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部门等如何协同开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A.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
应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安全评估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要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同时,有效落实以下管理主体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要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2.物业服务企业要巡视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要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真实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安装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设施。
3.物业服务企业要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对配置的备用电源定期进行维护;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协助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6.电梯存在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明确电梯继续使用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需要启动专项维修资金予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更新。
B.电梯费中的基础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收取、使用情况应每半年公示一次
《通知》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有效加强电梯费使用管理,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对收取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电梯基础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每半年向相关业主公示一次。
2.对于电梯费中已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将保险单位、保险期限、承保内容等相关情况向单元业主进行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选定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向单元业主进行公示。
4.提倡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以减轻业主在电梯改造、更新、更换方面的负担,有效保障业主的出行及安全。
C.协同开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这种情况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中规定, 各区、县(市)政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密切配合,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收取和使用电梯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健全由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修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电梯、伪造电梯使用标志、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人员未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未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移装电梯未进行检验等违法行为,要坚持对违法问题“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曝光的坚决曝光。
各级住建部门要重点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用于电梯更新、改造和修理;
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
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及未将投保相关情况公示;
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公示等违法行为,应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的,要明确整改时限,并列入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记者李佳琪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