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行为内容 |
数额/情节 |
量刑标准 |
非法 采矿罪 主体: 自然人、单位 (注解一)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注解二) |
情节严重的(见注解三) |
3年以下有期徒刑、1-6个月拘役或3个月至两年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见注解四)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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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 主体: 自然人、单位 |
破坏性采矿行为(见注解二)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见注解五)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
注一:1、受雇佣提供劳务人员,参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除参与利润分配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曾因此受过处罚的除外;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注二:1、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地方政府要求或同意采矿,且采矿行为人缴纳相关费用的,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指: ①无许可证;②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撤销; ③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④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⑤其他非法采矿情形。
3、非法采矿行为,是指: ①擅自采矿;②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③ 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采矿; ④ 擅自进入他人矿区采矿;⑤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⑥非法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⑦在河道内采砂的两种行为,一是应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办理,二是应当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而均未办理;⑧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二非法采挖海砂。
4、破坏性采矿行为,指违反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行为。
注三:情节严重,是指: ①开采的矿产价值或破坏性价值在10万-30万元以上;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的矿产价值或造成破坏性价值在5万-15万元以上; ③ 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⑤其他情形。
注四: ①数额达到注解三第 ①、 ② 中规定标准五倍以上;②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③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五:即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资源,有关破坏性开采的价值在25万元至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