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护林员洪某在处置一棵枯死松木时,被连根倒下的松木压住身亡。保险公司以洪某的死亡并非因为执行护林员职责为由拒绝了其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洪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致死?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例。
洪某是开化县当地的专职护林员,2018年8月15日,洪某上山例行护林巡查发现一颗枯死的松木,当洪某对其进行处置时,因该松木经长年的雨水冲刷,泥土松动树根外露,致使洪某被连根倒下的松木压住身亡。事后,洪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却被保险公司以洪某的死亡并非执行护林员职责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家属向开化法院提起诉讼。
开化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洪某清理、处置枯死松木是否属于履行护林员职责的行为以及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两点。
审理过程中,洪某的妻子与儿子主张,清理枯死、病虫害松木是林业部门的要求,林业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护林员在发现枯死、虫害松木时,必须予以及时清理和处置,以防虫害进一步扩散。同时,在洪某的任职地也对护林员的职责出台过实施细则,其中有提到,护林员具有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检测和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枯死木清理及送检工作。洪某的行为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是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其在执行护林员职责过程中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但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洪某的死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
本案中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是洪某在实施锯松木这项行为时疏忽大意,本人应该能够预见锯树可能会砸中或绊倒自己,其伐树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上级文件有关护林员职责中并没有提及护林员可以清理枯死树木的职责内容,根据开化县松材线虫病防止指挥部出台的相关通知和实施方案可知,护林员的职责是监测调查枯死松树、禁止任何人擅自上山采伐松树,而清理枯死松树有专门的程序和方案。所以,洪某砍伐松树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并非是在履行护林员的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的行为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赔付保险金。
洪某是当地专职护林员,当地出台的关于护林员职责的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并无抵触,前者是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是上级文件有效实施的具体化规定。其次,开化县松材线虫病防止指挥部出台的相关通知和实施方案有提到“对可疑的枯死松树要取样送上级检测,同时还要做好枯死松树及枝丫等清理工作”的内容,洪某的行为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收到的伤害。本次事故中,洪某是在锯枯木的过程中发生松木连根倒下这一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致使其躲避不及时被压身亡,属于意外伤害。
与此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
编辑 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