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前世今生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醉酒司机将受到刑事处罚。2013 年 12 月 18 日, “两高一部”联合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醉驾入刑的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80mg/100ml。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0年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在社会中掀起轩然大波,而同时就在这一年,公安部长孟建柱也表示将加大酒后驾车处罚上限和惩处力度,并明确表示醉驾应该入刑。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醉驾案件的建议”的提案。从此,醉驾入刑。
危险驾驶罪实施11年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第一大罪”。2022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大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这两份工作报告中,危险驾驶罪均被提及。据两高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在2021年起诉的刑事犯罪中,占比最大的是危险驾驶罪,有350852人被起诉,比重达20%。
酒驾入刑已经走过近11载,而对于酒驾入刑是好是坏的,是否应该取消酒驾入刑的讨论和争议声音越来越大。加之父母犯罪记录对子女工作、生活实实在在的影响,酒驾入刑“泛刑事化”的危害引起了官方和全社会的关切,“醉驾入刑”开始有所松动。目前来看,“松动”主要体现在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适用“不起诉”。本文重点讨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法律实践问题。
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安康、旬阳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1-6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2、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发布 / 2017.05.01实施)(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陕高法【2015】85号文件。
(六)什么是情节轻微的醉驾?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
(二)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
(三)醉驾摩托车的;
(四)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
(六)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三、安康、旬阳本地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实践和相关案例
1.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旬阳检刑不诉〔2021〕5
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21年2月5日20时至23时许,刘某某同朋友聚餐饮酒,刘某某行至211国道***km ***m时,与正在道路上装卸垃圾箱的鲁某某驾驶的无牌小型特种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驾驶车辆车头部受损,鲁某某驾驶车辆保险杠有脱落)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2月7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1092842021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旬阳检刑不诉〔2021〕6
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汪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驾驶陕G****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携其前妻于某甲至**镇给岳父于某乙祝寿。汪某某饮酒约半斤左右,餐后汪某某回岳父于某乙家睡觉休息。下午6时左右,汪某某起床吃饭,期间未饮酒,饭后,汪某某接其妹电话称其母亲不舒服,要去医院检查,汪某某遂驾驶陕G****黑色起亚牌小型汽车载其前妻于某甲由**镇经**路行至**社区**路口,发现交警执勤,后汪某某意欲与其前妻于某甲换驾,被交警发现。经血液检测,查明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院不起诉决定书。汉滨检刑不诉〔2022〕
30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43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不高,且在被查获前有主动放弃醉驾的行为,故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4.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旬阳检刑诉〔2022〕4号。被告人鲁某,2021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在旬阳市**农家乐吃饭饮酒,当日19时46分,被告人鲁某驾驶无号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宋家岭前往文化东路途中,行至观极路公安局办公楼院外处,与行人王某某相刮碰,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鲁旭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2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查询公开案例发现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系初犯,没有造成事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加上认罪认罚,一般是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作者:陈睿律师 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央政法新闻单位民主与法制社陕西区特邀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