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预留出一块安置地,也就是征收预留安置地。这是地方政府征地时,除了给与村民和村集体货币补偿外,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庄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预留安置地块可作为集体企业用地、无房农户宅基地和集体公益事业用地。据此,预留安置地是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并非直接预留、分配给组织成员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预留地的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预留地的具体使用、管理或者经营等,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内事项,不属于由行政机关直接履行职责的范围。因此,如果因征收预留安置地的分配等问题出现纠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但是村委会也不能擅自决定预留安置地的分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决定如何开发利用预留地。在留用地上,村集体可以独立或与开发商合作,从事商业或工业开发,所得收益归村庄集体所有。
征收预留安置地是土地征用安置的一条有效途径,在不少地方发挥了其积极作用。它不仅给被征地农民留下了生存发展的空间,而且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提供了长远的保障。但由于权属交叉,交易频繁等原因,各地在安置留用地的管理上缺乏统一协调,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预留安置地的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矛盾纠纷。由于土地纠纷事关村民的重大权益,维权过程也较为复杂,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