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赵先生家住广东省,在村内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2018年,赵先生买车后,在自家院门前的空地上建了一个车库,一年过去,没人管。但2020年初,村里要拆迁建立展览馆,赵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库被镇政府安排的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事先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感觉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其车库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赵先生的车库属于违法占地建筑,县国土资源局已向赵先生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赵先生并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拆除赵先生的违法建筑行为并不违法,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而私自拆除违法建筑,其行为是违法的。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对赵先生的车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本案中,赵先生的车库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建立,属违法建筑。镇政府未取得合法手续,未按法定程序,而私自拆除赵先生的违法建筑,其行为是违法的。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先取得合法手续,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实施拆除。行政机关如果私自拆除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