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处获悉,在投资者诉大东南(00226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示范性案例中投资者获二审胜诉。浙江省高院维持了杭州市中院的判决,认定大东南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示范判决生效后,杭州中院将按生效示范判决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依据等对平行案件依法处理。
刘鹏律师提示,该案件诉讼时效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距离时效届满已不足6个月。考虑到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受损投资者可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根据示范性案例二审判据结果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刘鹏律师表示,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大东南股票,并在2019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在诉讼时效内,律师将继续代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诉讼索赔。
业绩方面,据大东南2021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74亿元、2.4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91%、37.49%;扣非净利润2.36亿元,同比增长37.42%,增幅连续3年保持36%以上的高速增长。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大东南资金面上机构季度持股环比增加,代表机构看好公司发展,可关注其投资机会。
鉴于上述各方利好消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