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就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本身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的问题属于这一类,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更多法律纠纷的问题可以点击 『今日律司』小程序,免费咨询。 相关案例张和原本是一对夫妻,但由于性格不合,他们最终在2010年达成协议离婚。离婚时,他们住的房子面临拆迁,所以双方同意,一旦支付了房屋拆迁费,男方将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但向张支付了6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于是张向济南法院起诉,要求陈继续支付4万元。
陈某曾在离婚当天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在收到拆迁款后,将向张晓岚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后,债务由陈某返还。同年7月,向张支付6万元,并明确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张反对,双方不同意,对峙。张甚至打了110报警。
庭审中,称当日已向张支付全款10万元。两人因其他琐事引发矛盾报警,称张收到10万后才会归还欠款。同时,他还出具了自己当天的陈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当天在银行取出9万元用于还款。
法院审理经过审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集中在陈某的还款金额上。由于离婚协议书中对赔偿的支付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出具任何债务证明,因此该债务不是主张要求陈根生偿还的证据。虽然表示该笔债务是2010年7月份还款后收到的,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在此之前一直持有该笔债务。
因此,持有该借据不能证明其已足额偿还账,银行卡交易记录不能支持。由于双方均承认在还款日因纠纷报警,无法说明具体原因,接受了张的陈述,可以认定已向张晓岚支付赔偿金6万元。法院最终裁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向张支付了4万元。
今日律司提醒:离婚协议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干预未列入上述清单的法律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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