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很少有已经批准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要求其承担的职能主要或者全部为行政类职能,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是为党政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比如机关后勤管理、房屋修缮、水电维护、公车平台等,多为后勤服务类职能,和行政支持、行政辅助类职能,是典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而大多数地方的机关事务管理局都没有参公管理,是单纯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按照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由于职能和机构数额限制,机关事务管理局已经不可能成为党政机关,也不能保留“事业局”的设置模式,将来最有可能的,是设置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之类的机构。将来承担的职能,也继续是公益服务和行政辅助、支持职能,其承担的后勤服务等职能,将心可能推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因而将来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不再承担管理职能,因而也没有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只能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即使是原来已经批准参公管理的,也会剥离行政职能,由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原来的参公人员也将分流安置,恢复事业身份,或者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后,实现人员转隶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