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6月11日下午,丽水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家具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0元。
6月8日,一对古稀之年的老夫妻叶某某与张某某到丽水市消保委投诉称,3月28日在丽水市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价值48000元的乌金木家具,支付了定金20000元。
4月20日,消费者再次到此家具公司看家具,发现原来定的家具样品被卖掉了,现场的样品与原来的样品在色泽、纹路、品相等方面相差很大。经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定购的家具原来只是表面乌金木贴皮,主材根本不是乌金木,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还定金。
丽水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于 6月11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定购凭证等证据材料,并未发现经营者存在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细心查看合同,发现经营者收取的定金20000元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消费者订购的家具总金额为48000元,按《担保法》规定应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过9600元,而经营者收取20000元的定金明显违反了《担保法》,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丽水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应将超出部分10400返还给消费者,经营者也认可,但表示由于消费者违约要没收消费者的违约金9600元。经了解,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是有客观因素造成的,并不能认定其有主观违约行为,另外考虑消费者年事已高,建议将有效定金部分9600元到经营者处选购家具。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1.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现金10000元;2.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购买家具抵扣;3.消费者选购的家具按原有订单折扣结算。
【浙江新闻 】
在此,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再则,“定金”与“订金”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定金”,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商家违约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