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再次出台一项利民便民重要举措,取消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申请再审、退还诉讼费用等环节需要提供生效证明的要求!
按照以前的立案要求,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再审除了提供申请书、裁判文书以外,还必须提供生效证明。生效证明若是在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一般问题也不大。但若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再要求开具证明,那就相对麻烦。特别是有的案件已经归档,主审法官离任等等情况出现,导致整个事情更加麻烦。前几天有个同事才跟我抱怨生效证明的问题。当时案件是在派出法庭审理,当事人去那申请开具证明,派出法庭要求去本部,去了本部被要求去派出法庭,来回折腾一天,最后还是没有拿到生效证明!
现在这个问题有了最佳解决办法,那就是不要生效证明!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再审、退还诉讼费用等,凡生效法律文书系本省三级法院作出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当事人需要凭借生效证明在其他合法领域使用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
现在科技已经如此进步,案件系统以及案件信息都能实现联网共享,每个法院及法官都能在系统及时看到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员应当在案件生效之日起3日内登录福建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填写生效日期,便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已经有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取消了生效证明的要求,有的法院甚至取消立案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规定,这都是便民的重要体现。科技改变生活,科技应当为我们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我们也希望类似的便民规定可以在全国性得到普及,不仅是方便律师,更重要的方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