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我就遇到的情况,一女员工有一天突然找到我们人事,说要投诉,要提建议。来了之后,我们非常重视,两三人坐在一起开始倾听员工的意见和想法,并且带着笔记本。员工说,你们知道6S是哪6个吗?我们的领导一本正经的说………接着说其实还有7S,我们说,对的,我们就感觉不对。而后该员工越说越激动,越说越亢奋……没办法,我们只能先稳住她的情绪,顺着她的意思去办,最后终于打发她先回去休息,我们会处理她的建议的。并且安排保安人员时刻关注她的动向,谁知后脚就去公司大门口,见人就发一张百元大钞……
遇到这种情况,公司的要求是尽快妥善处理,因为集团的销售大会正在我们子公司举行。既然本文是为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那就从法律依据入手。首先,精神疾病是病,得依据病假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来操作,这方面大家遇到的都比较多,一查就能查得到:就是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结束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该法律已于2018年1月份废止,但很多地方相关法规也是有这方面规定的)。
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转正的员工需要按照此程序进行,处在试用期的则简单的多,我搜索了一下,有一篇文章说的是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角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试用期内不受病假医疗期的约束,不属于违法解除,可以作为参考,建议各位在实际操作中要多咨询当地仲裁部门。我在处理此事时,也咨询了当地仲裁部门,我提出的依据是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11条: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部门也赞同我的依据,支持我去操作,但是注意以协商为主。今天就是想要带给大家这样的一个知识点,同时可以学习一下《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
对于此次突然情况,我们也处理的挺好,摆事实讲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