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认证为“编剧”的李亚玲在微博上发布长文称,7月12日她乘坐国航公司的飞机从成都飞北京,在机场起飞前滑出停机位时,一位女乘客未及时关机在接听电话,广播提醒后该乘客关机,此时,一位自称为国航监督员的女士突然大声斥责该接听电话的女乘客及另外两位在玩手机的男性乘客。
据李亚玲介绍,被呵斥的男乘客解释说自己手机已开至飞行模式,还配合乘务员检查,但这位监督员依然不依不饶,“口气很激动,有点歇斯底里”,最后发展至飞机降落后报警,几位乘客被带至机场公安局滞留了整整7小时,而在飞机降落过程中,此监督员离开座位在机舱内随意走动,完全将她口中的航空安全抛诸脑后。李亚玲的原文之后,还附有现场视频为证。
原文详细描述,参见下图:
博文发布后,迅速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传播和扩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5日,李亚玲再次发布微博文章称,7月13日当晚,她接到国航公司宣传部长和副总裁的电话,对其所发布事件进行了相关解释,国航公司方面称,机舱内的那位自称为国航监督员的女士名叫牛宇虹,并非是国航公司的“监督员”,但的确是国航公司的前空乘人员,十多年前因工作岗位上突发精神疾病和乘客冲突,而被停飞,之后被鉴定为双相情感障碍,被调至地勤岗位,但实际上长期处于病休、只领取薪资不上班的状态,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因为国航是国企,按照有关规定,单位不能解聘她,还让她享受免费乘坐国航航班的福利待遇。关于上述事实,《新京报》认证为“紧急呼叫”的微博采访录音显示,国航公司宣传部长对记者也明确表示,有精神疾病的员工,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时让很多网友感到迷惑,也让一些从事HR工作的朋友困惑,难道用人单位真的不能与患有精神疾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实,国航公司的说法是不完整、不准确的。我们在这里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有关患病员工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等法律及部门规章之中。
1. 企业不得解除在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者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单方解除与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员工尚在法定医疗期内治疗,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法定医疗期的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的相关规章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对于某些特殊疾病,规定有特殊的医疗期限。如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尽管在司法实务中对这24个月的期限,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同意见,但目前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患有这些严重疾病的员工,可以享受最多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还需要再延长医疗期,则需经企业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 法定医疗期满后,员工仍然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处理
如果企业员工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前述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如果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解除的情形之下,企业不仅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且,还需要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所以,从国航公司披露的有关牛女士情况来看,既然牛女士已经身患精神疾病长达十多年,并且,因为无法继续工作而长期处于病休的状态,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国航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牛女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那么,国航公司可以与牛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的手续,让牛女士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如果牛女士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则可以与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另外,因为牛女士大闹机舱和机场的行为,经自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广泛传播,已经给国航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国航公司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牛女士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当然,对于一名身患精神疾病的员工,我们不应过于苛刻,但是,这起事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为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飞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国航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