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交警提醒
↓↓↓
0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安装非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有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停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期间不得擅自拆除号牌。
自本告知书公告十五日后起,若发现未遵守上述要求的行为,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驾驶无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本市标准及产品目录要求:
(一)办理材料:身份证明原件、非机动车发票、电动自行车3C认证书、出厂合格证明。
(二)办理地点:
1、宝山非机动车管理所(宝山区泰和路239弄8号)
2、顾村便民上牌点宝安公路880号;
3、罗泾上牌点(陈川路299号);
4、罗南上牌点(美健路599号);
5、大场上牌点(上大路500号);
6、月新上牌点(塔虹路166号)。
让我们携起手
共同创建宝山
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