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嫖娼”身败名裂的明星,可以凑成几桌麻将?
答:......
李易峰嫖娼的新闻彻底爆了,从前两天的“隐隐约约”到如今的“重磅实锤”,该来的还是来了!
嫖娼本不是性质恶劣的行为,甚至都够不上犯罪。但在强调“德艺双馨”的演艺界,“嫖娼”等于不可饶恕。犯了,还被抓了,则意味着演艺生涯的结束。
或许很多粉丝不理解,我的哥哥犯的错又不大,他只是犯了天下绝大多数男人会犯的错误,为何要对他“赶尽*绝”?
1.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聊聊什么是“公众人物”!
我国法律上没有“公众人物”的定义。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第一次引用了“公众人物”的名词。但很遗憾,判决书中并未对公众人物的定义进行解释,只是用类似常识的方式认为“范志毅作为足球明星,自然属于社会公众人物”。
虽然法律对“公众人物”没有界定,但是大家对公众人物的范围有着基本的共同认知,至少普遍认为“娱乐明星”属于公众人物吧。
目前对于公众人物的理解,一般包括二个特征:
第一:这个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对普通公民有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通俗理解就是,你得“出明”,得有一定数量基数的人认识你。
第二:这个人的言行有一定的公共影响力。通俗理解就是,你得有“粉丝”,你的行为会给粉丝带来潜移默化得影响。
理解了以上两点,很容易得出娱乐圈的明星属于公众人物的结论,李易峰当然不例外!
2.身份决定了权利义务!上帝馈赠你的一切早已暗中标好了价格!了解了公众人物,再来聊聊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往往具备道德模范的作用,倘若明星存在“失德”行为,其影响力不仅仅限于明星以及周边几个人,而是可能影响到一群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明星的言行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所以,明星的言行比普通人增添了一种公共的色彩,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需要明星让渡一部分隐私,以让公众得知其言行品质到底如何,如结婚、离婚、出轨、打人骂人等涉及品行的生活隐私等。
3.一个明星,一方面基于给粉丝的现有映像收获了大量粉丝,享受了粉丝的喜爱,一方面,因粉丝的喜爱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市场经济利益,如高额的代言费/出场费等。倘若明星不让渡部分“隐私”,极易出现“公关欺诈”事件!
如:某男明星早已离婚,其团队仍为其营造好男人的人设,甚至带着已经是前妻的“老婆”到处走穴假扮“恩爱夫妻”捞钱。如果不允许明星让渡部分隐私,那么明星完全可以通过操纵个人信息的方式,影响大众的判断,从而让自己的市场经营收益不受到损害。
作为粉丝,你甘愿做明星的韭菜么?
4.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只有允许媒体基于公共利益报道明星的部分隐私,让明星的“公关欺诈”公布与众,才能让明星的社会和经济利益重新洗牌和分配,重新分配的结果更趋向于公平。
当然,立法上也赋予了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报道明星“隐私”的权利。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就规定,为公共利益事实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不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即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这就是为什么李易峰嫖娼这事,各大媒体机构可以“指名道姓”铺天盖地大肆报道。
如果这事发生在一个普通老百姓身上,你请人家报道人家理你才怪呢!
当然,没有你的授权,媒体也不敢报道一个小老百姓的嫖娼新闻,否则,吃场“隐私权”官司可不划算。
作为事件发布方的北京公安,在通报中并没有指名道姓,而是用“李某某”代替,已经给了李易峰最大的体面。媒体报道是媒体报道,作为执法机关,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得保障啊!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虽然,执法机关并未爆出李易峰的大名,但挨不住“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啊”,事件最终还是爆了!
市场上永远不缺一个“好明星”!当你明白明星的社会效益,应该就能明白为何行业和社会对明星的品质错误“零容忍”了。要不然,眼看他高楼起,眼看他乱得瑟,楼还越建越高,还有天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