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人民调解员打来的电话,对方想帮忙调解本人与前公司的劳动仲裁案。本人委婉地拒绝了,基于以下原因,希望有同样经历的网友可以了解一下或发表看法。
简单地说,唯一的好处就是,在调节成功而公司又有诚意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提前拿到赔偿款。坏处则有:
首先,本人申请仲裁的时候,受案人员就询问过是否接受调解,当时在知晓是仲裁委外的人员(即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当即表示不接受调解。在当时看来,如果接受调解,会给最终的仲裁额外增加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当然这是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
其次,也是申请仲裁的当天在网上得知,仲裁委外的调解协议,可能不具备法院的强制执行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耍赖对调解协议的钱款不予支付,法院又不给执行,又得重新申请。今天再度百度一下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达成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直接获得强制执行力。”
玄机就在于,只有申请过法院的司法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假使公司想赖账,是不可能会跟着去申请司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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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可能会提前暴露你的辩解思路和可接受的底线,让公司有针对性去准备,从而使自己在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
“多行不义必自毙”,前公司(亿邦.H.L)做法极其恶心,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员工周末加班来完成项目却拒不给予加班报酬,还不承认员工依法享有免费年休假……没有下达试用期辞退通知前,我提出的条件不及法律规定的五分之一,它依仗的就是我耗不起,才会如此强硬。至今没有支付一分钱补偿,作为绝望中的弱势一方,就算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我也要决心从冲裁开始,陪它走到一审二审去,一定要让这种有劣迹的公司列入企业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