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休了产假,还能再休带薪年休假吗?
答:可以。
1、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依据以上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里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但一定要是连续工作,如果期间有中断,将要重新计算。
2、劳务派遣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3、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以累计工作年限进行计算,也就是在计算时不仅要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也要计算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一般建议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比如社保记录等。
4、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停工留薪期等计入年休假天数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依据以上规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假、产假、停工留薪期等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比如,职工本年度可享受5天年休假,如果在国庆节前后休年休假,国庆节3天法定节假日,加上4天休息日,再加上5天年休假,总计休假天数12天。
再比如,职工本年度休了产假158天,即便休假的时间很长,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5、年休假如何安排?谁有决定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依据以上规定,在本年度内的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者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批准;不能安排本年度年休假或需要跨年安排年休假的,需要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