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双方都认可的内容,拆迁协议中为了证明双方都认可,必须写明双方的详细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最后签字盖章以表最终的认可,签字的那一刻,协议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我们发现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拆迁户签完协议后,没过几天又反悔的情况,那么针对这类事件,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是否可以解决呢。
我们将以一个高院的审判案例,为大家讲解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21年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收,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对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张先生还没有搬迁没有腾空房屋,房屋就被拆迁方强拆了。
因为张先生没有拿到补偿协议原件、没有收到补偿款,也没有进行房屋交付程序,所以这种情况属于拆迁方单方面的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补偿未到位之前拆迁户有权拒绝搬迁。
那么问题来了,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是否还能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提起法律程序呢。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就是为了证明房屋的实际价值、因拆迁涉及到的搬迁、过渡等费用,协议签订后也就意味着双方对协议内容完全认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的补偿,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因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
拆迁方与拆迁户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面积、户型、过渡期限等问题签订协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单方面不可以反悔,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个可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而协议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关于签订协议后拆迁方违法强拆,对拆迁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说明。
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采取暴力、威胁、逼迫、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离,只有拆迁户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没提起诉讼或复议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后获得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拆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已经腾空房屋那么一般情况会认为拆迁户与房屋的拆除没有了利害关系,虽然签订补偿协议后仍然可以提起相应程序,但是还需要具体情况,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