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由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董某胜、董某德、董某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化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涉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茂名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日晚上,董某胜、董某德、董某海在化州市新华农场十队14号山岭附近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2只“白面水鸡”。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到该院第一检察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经茂名市林业局鉴定,董某胜等3人非法狩猎的“白面水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承办检察官认为,董某胜等3人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外,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起诉至化州市人民法院,要求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600元,以及在化州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其非法狩猎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深感愧疚,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化州市人民法院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当庭宣判,判处3名被告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该案引起了茂名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组织各个基层院观摩庭审,并于庭后在化州市检察院召开了座谈,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进行了交流,达成了共识。下一步,化州市检察机关将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守护地球家园。
检察官说: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滥*和食用野生动物。我们希望通过办理本案,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彻底革除滥*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切不可因一己私利牺牲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化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