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半年,
女方就搬离分居。
男方提离婚诉讼后,
女方不同意离婚。
一年后,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男方同意但要求返还35万元彩礼。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
彩礼金额和用途、
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
结婚半年就分居起诉离婚
彩礼要不要退?
珠海香洲的陈女士(化名)原是王先生(化名)公寓的租客,相识于2018年。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前,王先生向陈女士给付了35万彩礼,其中现金5万元、转账30万元。不料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便出现感情危机。
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各种矛盾频频发生争吵。次年2月,陈女士从家里搬出,两人自此分居。一个月后,王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彼时陈女士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又过了一年,
两人关系未见好转,
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
但要求陈女士返还35万彩礼。
王先生认为陈女士起初不同意离婚,系刻意拖延有名无实的婚姻,并非愿意继续相处,期间也未曾主动联系修复夫妻关系,两人关系一直恶化,陈女士应如数返还彩礼。
但陈女士却认为,彩礼是双方户籍地的结婚习俗,系男方家庭的自愿赠与,并非其强制索要而来,且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无需再返还。
法院:
尚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
酌情退赔彩礼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和被告王先生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无好转。
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共同生活”应指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并建立起家庭关系和精神依托。原告陈女士和被告王先生虽已登记结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陈女士从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和用途、离婚原因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珠海市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陈女士向被告王先生酌情返还彩礼10万元。
主审法官表示,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收取彩礼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给付彩礼一方亦应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给付高价彩礼而给今后生活带来负担,乃至酿成不必要的纠纷。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转自:广州日报
来源: 佛山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