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因此,职工如果未提出休年休假,即使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其休年休假,那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年休假清零”倒逼职工在当年把年假休完,不再给企业找出不批假的理由,如果不批那就是单位的问题,单位必须另行安排或给予补偿
此外,如果不实行“年假清零”,那产生的副作用是很大的。
譬如
假如多个职工商议好后,把几年的年假囤在一起休,就会造成多个岗位产生较长时间的空缺,那这些岗位谁来填补?就算几个人不同时休,某个人的岗位较长时间出现空缺,必然对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再说,有的年份休假的人特别多,有的年份休假的人又特别少,工作怎么好安排?因此,该休的就休,最好当年休完,这样比较均衡,工作比较好协调。
“年假清零”可以让职工休假落到实处
问题是,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必须统筹安排年休假。只要合理安排,工作做到位了,如果员工不肯休,那是员工自己的事情了,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当然,要让带薪休假更好地落到实处,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为详尽的细则,明确各方的责权利,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需要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不能再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要主动作为,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确保“带薪休假”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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