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想管的,交给刑法来处置。”
训诫,好熟悉又陌生的词语,小学最喜欢考近义词,仔细搜索了一下词汇储备,这玩意的近义词就是——批评。
我不知道,各位印象中的问题同学有没有通过批评教育整改到位的。
这也反映了法律面对当下未成年校园暴力问题的苍白无力。不论是民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设定,还是刑事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都在免除或者减轻未成年人违法的责任。哪怕行政处罚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上面这三座大山如果不推倒重建,校园霸凌的惩治,只能一直在口号,从未在路上。必须用重典,批着未成年这层皮,好像一切都可以用不懂事搪塞。所以答主我一直主张必须重惩未成年犯罪,特别是校园霸凌行为: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之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2周岁,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认为该修订的震慑力不足,因为只有达到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才负刑事责任,而绝大部分校园霸凌没有达到致人死亡程度。我认为应当修订为:12周岁—16周岁犯八大重罪的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让父母进入司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父母是孩子的直接负责人,也是法律上的监护人。如果发生严重校园霸凌事件,应当让霸凌者的父母进入司法程序,受到行政处罚:训诫、罚款,甚至行政拘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将校园霸凌防治作为教师、学校领导的责任
将校园霸凌防治,明确规定为教师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责任,对于未成年学生被霸凌知情不管,被霸凌学生要求保护置之不理的教师,予以追责,对校园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此次事件,学校和学校领导就受到相关处罚。
制度可以塑方圆,也可以引导民众健康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针对当前“校园霸凌”的横行,法律不应默默无闻,而应有所作为!
最后,呼吁我国立法机关重视当前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校园霸凌现象,如果现有的法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那就应该考虑是不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能否考虑一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严重的校园霸凌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并强烈希望对那些给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熊孩子”们:
家长不想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学校不敢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社会无法管的,请交给刑法来处置!
“训诫效果未必理想,但很必要。”
大同某校学生被同学极度欺凌。笔者已经不是第一次评论类似事件了。笔者所能提炼的类似事件的特点如下:一是发生在校园内,事件主人公互为同学关系——本事件是同宿舍;二是,事件主人公均为未成年人——本事件中,年龄最大的仅10岁;三是,目前法律规定,均无更严格的措施。
有人要问,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训诫吗?为什么不进少管所?为什么不对父母采取一些必要的实质性惩罚?比如罚款之类。
笔者要说,法治发展到今日,自己责任才是法治的根本需求,对父母处罚无异连坐,确有遗患。
既然涉事主人公,不适合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那么法律、社会自然无法苛求其他责任。少管所关于的应当是承受行政处罚或者徒刑的未成年人,比如年满14周岁要对一些案件承担刑事责任,这时这些未成年人要关押在少管所。
对于无法课以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未成年人,采取说服、教育,对其父母说服、教育,已达到严加看管,防止再犯目的,就是训诫。训诫一般有办案机关主动启动,一般不需要具体公文,可以是笔录,可以现场进行,相对灵活。当然效果未必理想,也确有必要。
对于受害学生。并非无法救济,根据法律尤其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责任的,也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追究责任。学校有责任的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我想说的是,对于具体经济损失,学校都有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对于影响学习,需要补课的,也赞成赔偿相应的损失。上述损失当然包括精神损失。
“虎兕出於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孩子犯了错,家长难道真能置身事外?学校难道真的毫无相干?另一句话叫“谁没年轻过?”孩子犯了错,能教育改过,真是善莫大焉!那孩子受了伤呢?家长也不要置身事外,想想自己在教育、陪伴方面有没有缺失,学校也反思教的什么书,育了什么人?具体而言,学校、家长互相配合通过保险解决经济损失,进一步在教学相长方面努力,还孩子一个身心健康的童年,但愿每个孩子都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