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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出相应修正,并重新公布。
细化无证经营处罚规定
本次修正在2019年版本基础上,对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作出修改。
其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修改后,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力度不变,依然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大大降低。以往,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都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做出这样的修改与起草说明中“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呼应,也能更好适应网约车行业合规率变化。
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29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环比增加4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488.8万本、车辆运输证203.0万本,环比分别增长1.5%、2.2%。
此外,《办法》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的表述。
《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政策频出
促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近些年,为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层面持续发力。
8月22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11家平台公司进行了提醒式约谈。
约谈要求,一是要深入排查整治各平台公司存在的稳定风险隐患,及时做好防范化解,确保行业稳定。二是要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阳光行动”要求,提高经营策略的公开透明度,健全客服体系,维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严把准入关,清退不合规车辆和人员。聚合平台要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符合有关规定,督促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并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四是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司机管理和教育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济南发布的全国首个明确聚合平台监管方式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12月1日起在山东济南正式施行。
《条例》提出,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应当审核网约车平台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的网约车平台不得接入。同时规定,如果发现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济南市委市政府10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指出,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了遵守一般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特别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
(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卫东也表示,根据《条例》中涉及网约车的相关规定,将从几个方面对网约车行业开展监管。一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本市网约车平台合规率定期排名制度,对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平台对社会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创先评优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将网约车平台运营数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四是继续保持对非法网约车高压严打态势。五是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六是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
责编:叶舒筠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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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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