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季#
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从接收到所购置的商品之日起,在七日的期限内,退回货物的权利”
即以接收到商品之日,作为“冷静期”起算时间。
然而,这种模糊而笼统的规定给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是“收货日期”不够明确!
在远距离购物模式下,运营商往往通过第三方快递公司分销商品
而在现有的交易模式下,快递公司派送物品时,代表消费者签名的现象更为普遍。
疑虑的点在于!
“收到货物”的时间是指消费者亲自收到货物?
还是快递店代表客户签名?
还是“货物已由物流系统签字”?
在我们消费者看来,收到货物还是要由我们亲自收到货物为准,也应为此据理力争。
此外
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时间、快递店签收的时间,以及物流系统显示签收的时间,这三者都是不同的,可能相隔很长时间。
也就是说,在出差、出差、不及时收货、不及时了解商品信息的情况下
如果时间是以签约或物流系统为基础的,无疑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淘宝网”、“京东”等大型购物平台规定:
当消费者登录网上购物平台,点击“退货”,便开始计算退货周期。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大型商业平台上是有一定的优点的
但在电话购物、电视购物这样的远程购物模式下,这样的规定已经失去了操作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立法中统一规定“收到商品日期”的确切时间,以促进贸易纠纷的更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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