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对群聊天内容有没有审查权和删除权?
下面这个判决持否定意见。法院认为用户在群里的聊天内容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平台方对群创建者、管理员负有管理责任,对群成员的聊天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管理员有删除权限、发布者有限时撤回权限。
背景
A公司和B公司都通过网络销售办公设备,都入驻政采云平台,二者有直接竞争关系。2019年12月,B公司员工在双方都是群成员的三个钉钉政采聊天群发布以下消息:
“近期接到多起投诉,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政采云名义,通过群内添加好友方式,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家公司:A公司……”
A公司认为该消息没有事实依据,构成商业诋毁,遂发律师函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诋毁A公司商业信誉的言论,在钉钉群内刊登致歉公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
A公司同时起诉了钉钉公司,主张钉钉公司收到要求其删除侵权信息的律师函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钉钉公司立即删除在“钉钉”平台的多个群内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
本案看点如下:
法院判定B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但早已过了发布者自主撤回消息的时间,此时如何处理?
钉钉公司作为平台,是否对用户聊天内容有审查义务?是否有“通知-删除”义务?
侵权人无法撤回消息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B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B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公司确实存在“冒充政采云名义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的情形,其员工发布的涉案信息应属虚假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在包含A公司潜在技术服务对象的政采云供应商群内,势必会对A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影响,损害A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于A公司主张B公司停止侵权即删除侵权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涉案信息已经超过发布者可以自主撤回删除的时间,B公司客观上无法履行删除义务,判决赔礼道歉亦能够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平台权利与义务
钉钉公司认为用户聊天内容属于通信秘密,同时涉及隐私,平台对此不能触碰,也没有审查能力,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第一,用户聊天内容涉及通信秘密以及用户隐私,平台不得随意查询、收集、使用或处理。
- 钉钉群的成员具有特定性,是因某种关系或目的组群,其聊天的内容仅群内成员可见,群内聊天记录属于特定人群隐私。
- 聊天内容系由用户产生,属于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范畴。
- 钉钉只是为用户之间的通信提供中立的通信平台,不对即时通信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
- 依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钉钉也不能随意查询、收集、使用或处理用户的即时通信内容。
第二,平台不具备判断聊天内容侵权的能力,也没有对聊天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律义务。
- 性质上,原告所主张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竞争关系、主观故意、客观与事实不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钉钉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提供者,明显无法对上述内容的真实客观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定性。这些均需要司法权威部的审查和定性。
- 数量上,钉钉的用户已经超过3亿,其产生的聊天信息更是海量的。客观上,钉钉不具备对全部聊天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可能性。
- 法律上,也没有要求钉钉作为即时通讯工具提供者,对涉嫌一般侵权聊天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钉钉公司因此认为自己“无法也无须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进行是否侵权的审查,更谈不上删除或进行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功能设置上也无法删除具体聊天内容,仅能对“群”进行整体解散。
钉钉公司提出自己无法直接触碰具体的聊天信息、删除具体的聊天信息,仅能够对群进行整体的解散。信息删除的管理权限在群主与信息的发布者:
-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可以删除群内的具体聊天信息;
- 聊天信息的发布者,可以在发出后24小时内撤回。
法院认为用户聊天内容属于通信秘密,根据以下规定,钉钉公司无权查看用户之间的通信及群聊信息:
- “钉钉”系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群体在线交流等信息服务的软件平台,钉钉公司通过“钉钉”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保障用户通信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 钉钉用户之间及特定群组内群员之间的聊天信息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展示的信息,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非因上述规定,钉钉公司无权查看用户之间的通信及群聊信息。
法院还对平台管理责任进行细分明确,提出群聊天信息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平台对建群者和群管理者有管理责任,对群成员信息发布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义务。
- 法院指出涉案信息发布在特定群组之内,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
- 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 因此,“钉钉公司作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是对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的必要功能授权义务以及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的处置、管理责任,其对于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规范和信息发布并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义务”。
处理结果
涉案侵权信息发布在钉钉群内,属于特定群组成员之间的互联网群组信息,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钉钉公司无权主动审查,也不具有对应删除义务,A公司以钉钉公司在收到其通知后未履行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三万元。
参考:(2020)浙0110民初3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