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7年5月,小香在小达公司(化名)花费274490元购置一辆某品牌全新轿车,在2021年欲转售车辆时却意外得知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在交车前被更换过。
经确认,在交车前,因PDI检测前挡风玻璃异常开裂,小达公司更换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经车损评估,该车因更换前挡风玻璃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为7300元。
小香说,此前一直以为买的是全新轿车,从未知晓该车曾被换过前挡风玻璃,故要求小达公司赔偿3倍购车款、贬值损失7300元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3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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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车辆前挡风玻璃的拆卸及更换,并非对新车瑕疵的整理措施,而是对新车局部问题的修复措施。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小达公司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小达公司确是在订立合作之后才知晓需更换前挡风玻璃,亦如实记录维修操作情况并上传网络,表明小达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
综上,小达公司虽一定程度侵犯了小香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虽然该车的评估贬损价值仅7300元,但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鼓励和引导,故酌定小达公司应向小香赔偿160000元(含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