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逸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Exin DPO(数据保护官)。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及房地产诉讼案件的办理与研究。
● 引言
房屋买卖合同常常会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解除,解除时买方很可能已经支付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定金、购房款。在双方对违约责任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往往最终需要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买方才能取回自己支付的购房款。然而,诉讼的时间周期较长,巨额款项在此期间仅仅是利息就能产生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买家能否主张这些款项的利息?还是卖家可以白白占用这些资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律师分析·
●情况一:卖家违约
卖家违约时,通常将占用购房款的利息视为买方的实际损失,在违约金中一并计算。
典型判例:(2019)沪0117民初17948号
法院认为:原告已在前案中主张了房屋溢价损失及违约金,足以填补原告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为使双方利益平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情况二:双方均未违约
卖方应当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判例:(2019)沪0115民初69898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未在《购房款给付协议》中约定被告履行交房义务的日期,但是根据双方陈述,双方签署协议时均有原有房屋将在不久动迁的预期,但《购房款给付协议》签署至今三年有余,原有房屋并未动迁,早已超过签约时的合理预期,如果不解除《购房款给付协议》,则对原告显失公平。由此,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已收取的60万元购房款返还原告。同时,被告长期占有该60万元,应按同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情况三:买方违约
一般对违约方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判例:(2021)沪0107民初22268号
法院认为:范xx、唐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系范xx违约导致。……。双方亦确认本案未还房款本金为520000元,故唐xx应当向范xx返还剩余房款520000元。对于范俊峰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无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谁的责任,买方在诉讼中都应当提出购房款利息一事。卖家违约时,可能多判得违约金;自己违约时,法院也会酌情考虑该因素,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都未违约时则是必须主张的利益。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