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一(福建厦门·强拆):被征收人未交付房屋,区政府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2021年2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李女士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里51号301室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8月9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未提前通知李女士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办案掠影】对李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来硕律师认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筼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1、李女士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案涉协议不具备合法的生效条件。
2、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前,李女士尚未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在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亦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法定程序。
3、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未履行将房屋内物品清点搬离并妥善存放的义务,拆除程序违法且造成了李女士房屋内财物的损毁。
李女士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筼筜街道办事处对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8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女士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里51号301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在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先对其进行催告。催告后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作出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征收机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强制执行属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