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
实行累计预扣预缴制,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率同样为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年度表)。
累计收入
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
一般规定:
5000元×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特殊规定如下(优化规定):
一年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或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直接按5000元/月乘以“当年截至本月的月份数(按自然月)”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上年1~12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工资薪金个税,且上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含奖金,不扣减任何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的累计费用减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月份数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不适用累计预扣预缴法)。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收入-费用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