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失火、夺命电动车……电动车引发的事故屡屡见诸报端,但实际上,对于电动车违停、飞线充电、电动车入户等问题法律早已明令禁止。电动车生产商、管理者、所有者、小区物业……责任到底该谁担?电动车失火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受刑罚,还是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电动车隐患,如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这一系列问题,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一一给出了解答。
电动车使用者、所有者是第一责任人
法院曾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个停放有电动车的门店发生火灾,将隔壁仓库以及仓库库存物品烧毁,导致仓库不能经营,停业2个月,造成巨大损失。
对此,法院判决发生火灾的门店赔偿隔壁仓库实际经营者王先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75万余元及鉴定费用2万余元。
法官介绍,本案中,门店经营者对于电动车电瓶充电引发建筑火灾应有预见能力,但其未采取必要的防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以,对火灾负全部责任。
有时一起事故,还会牵扯多方人员。
例如,2019年,一栋居民楼房一层通道内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弥漫着大量黑烟,租住在三楼的郑先生从通向四楼楼道的窗户跳楼逃生,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后送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郑先生提起诉讼,将出租房的房东、二房东及电动自行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对于责任,几方当事人互相推诿,都认为自己无责!
车辆所有人陶某说,案发时,自己回了老家,而且走之前,拔掉了电动车的电源,停放车辆的地点也是经过房屋管理人朱某同意的,如果要担责,也是朱某承担管理责任。
房屋的产权人也认为涉案楼房已经出租给朱某,在租赁期内其有义务做好消防等工作,出了事故,责任应由朱某负责。
朱某则辩称,事发时,是一层楼道口电动车着火,对楼上住户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未达到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程度;着火后,众人在不到十分钟之内就将火扑灭,其他住户也安全下楼,可见火灾事故与郑先生跳楼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出租房屋没有批建手续,未经消防验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购买单据、合格证书等,未尽到对自身物品的管理责任,房屋所有者、实际管理人及电动车所有人,应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合理评估当时的火情,跳楼逃生违反了自身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最终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酌定判决电动车所有者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二房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房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人员要承担刑责
上述案件中,责任人还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法条,也将启动。
本市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电动车引发的失火罪。
2011年起,周某将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处自建二层楼内的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仅有一个出口,但周某仍然长期放任刘某等租户私拉电线,在院内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2019年8月8日19时许,刘某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并将自行加装了电池的电动车放在一层楼梯口处充电,随后返回房间休息。第二天凌晨1时40分,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着女儿和另一女孩逃生,期间三人均被烧伤。周某得知消息后,也立刻叫上儿子赶往现场救援,救出两租户,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被当场烧死。刘某本人被烧成重伤二级,另有五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
事发后,周某赔偿了多名伤者医疗费共54万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某、刘某被公诉至法院,两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将其具有消防逃生隐患的房屋向外对多人出租过程中,对租户的安全用电等行为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其行为也构成失火罪。考虑到周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积极救援,避免了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刘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救援他人,且其本人及女儿均被烧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火灾并非是其直接造成的,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自己也应改判缓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分析称,电动车失火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失火罪对此有明确追责标准,以下情形需立案: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
除了失火罪,常见的还有消防责任事故罪。如8月27日大连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的火灾,经查明,火灾原因系电动平衡车充电器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木质衣柜等可燃物所致。根据掌握的证据线索,针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隐患长期拒不整改的问题,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袁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电动车的管理,物业应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对车辆停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尽到上述管理职责,物业应承担安保义务不作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官说道。
此前一起案件中,某小区停在楼门口的电动车发生自燃,起火时该单元门口共停放了11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引发居民楼火灾,造成居民何先生和他的女儿重度烧伤,何先生被送至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根据火灾成因认定,起火是由电动车内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据此,法院认定,电动车车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内设置统一的车辆停放场地,也未对车辆停放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确实存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等缺陷,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判决物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业不是不想管,但更不愿与业主发生冲突”——这是打官司时,物业代理人常常说的一句话。
对于物业这种“怠管”现象,法官也举了一起实际案例。
曾发生过一起物业保安在清理单元门口的电动车过程中与业主争吵的案件,争吵后,业主猝死,业主家属要求物业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对占用楼栋门口的公共通道乱停乱放的电动车进行规范清理,属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保安并不存在暴力拖拽电动车及语言攻击、态度恶劣的情形,因此物业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在行使正常管理权、制止违法行为时,造成违法人自身受损,物业服务部门无需承担责任。”法官明确说道。
法官还进一步提醒,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管理单位的,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另外,法官还指出,电动车因产品质量发生火灾的,生产者、销售者也需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全链条式整治根除电动车安全事故顽疾
“只有电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众多责任主体共同担起社会责任,监管部门运用全链条式监管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才能遏制不断发生的电动车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对此,法官建议道:首先,统一裁判尺度,引领社会治理。以往经验表明,对于具有长期难以治理的社会问题,特殊立法或司法解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可以借鉴治理酒驾、高空抛物等社会问题。
其次,源头监督,加强电动车及相关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治理电动车改装、超标问题。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严厉取缔私自改装电动车的维修机构。
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力度。
更重要的是,有效治理与公共服务并行,满足群众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现实需求。科学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固定充电位的安装,是减少电动车引发事故的重要举措。但是,目前有的社区虽然设置了充电位,但要收取高额管理费和充电费。“如何平衡市场服务的积极性与用户自觉守法的主动性,也考验着社区治理的软实力。”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