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自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家庭中,时常受到父母忽视,十八岁那年,因为觉得不公平,和家里大吵一架之后就断绝了亲子关系。那么,这种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小玉与父母达成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亲子之间签订的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签订了类似协议,该尽的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还是要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作者:张玲玲(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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