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78年国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退休年龄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
实际上后期岗位种类还有额外的增加,比如: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低温工作岗位应当参照井下和高温作业条件;4500米以上高原工作岗位和x射线等放射工作岗位应当参照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等等。
而且实际上,从80年代开始,特殊工种的设立劳动部门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定。相应的企业拿着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劳动部门去备案即可。后来涉及到铁路、运输、航空、路政、林业、粮食等等20多个行业部门,数以千计的特殊工种。但大体是上面三大类。
实际上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一项要求,就是在相应工作岗位工作满足相应年限。
一般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需要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岗位,应当工作满九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应当满八年。
可是工作了就是工作了,用什么来证明呢?那就是档案材料。
根据1999年,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等。
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档案中,一般有从事特殊工种的审批表、每年的工资调级进档表等档案资料。劳动部门以此作为其办理退休的审核资料。
其实80年代的时候,企业工人退休,还是有企业单位供养,养老保险基金还没有建立起来,也不涉及骗保的问题。可是后来大家就都明白了,因此出现了制止和纠正提前退休的问题。
所以,如果没有档案资料和审批文件证明自己从事了特殊工种工作,那么是不能按照特殊工种退休的。在档案管理不规范企业工作的一些特殊工种工从业人员,会吃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