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中央及各省市都将执行怎样的采购政策?小编为大家盘点中央以及多个省份最新采购政策,建议收藏!
其中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20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