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分散采购项目限定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中有具体的集中采购目录,没有具体的分散采购目录。采用一个采购限额标准的方式来规范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又因为采购品目不同或者采购人的预算级别不同,如省级、市级、县级预算单位而不同,在确定采购项目时,需要根据采购人的财政预算管理级别,和采购品目的具体情况而定,只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实施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包含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不是采购人可以随心所欲地采购,而是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