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食品分类标准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如果不能尽快解决食品分类统一规范和标准的问题,生产企业与检验机构之间的纷争就不会停歇,企业依然面临无标可依的混沌状态,食品质量安全依然成了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作为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健委,均是按自己管理多年形成的习惯对食品进行分类,是造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的部门与食品标准制定部门对食品分类的标准不统一的根本原因所在。
上述从标准之一至标准之六分别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要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等配合使用。标准之三至标准之六的附录文件则在相应标准中直接说明附录只适用于相应标准。以上限制因素都使这些文件不能充当“食品统一分类标准”,而只能参考使用。
不仅如此,由于当前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分类标准,造成市场混乱、无标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首先,各食品分类标准之间存在过度分类的情况。就比如方便面。
方便面应该是面制品和调味料(半固态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组合,只需分开对待。然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中设置了“方便食品-方便面”单元,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也有类似的“方便米面制品”。这种重叠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同一食品被划在不同门类下,形成了过度分类的局面,反而造成了该类食品某些组成部分与标准文件对应的空白,使该产品的这些组成部分不便于被监管。

其次,当前各食品分类标准部分分类又过于笼统。就比如凉糕。
凉糕是四川的一种传统小吃,主要成分是米粉,又称凉糕粉,必须使用碳酸钠作为添加剂。如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分类,凉糕粉应该划入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的“大米”、“大米制品”、“米粉”和“米粉制品”四个类别中的“米粉制品”。但,凉糕粉又因该标准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例外”这样一句话从分类中被踢了出来。由此可以推断,碳酸钠即为非法添加,本身又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况且凉糕在当地并不被认为是主食。这种前后矛盾的标准划分让凉糕企业情何以堪?

第三,虽分类标准众多,却覆盖并不全面。再比如梅菜扣肉。
“梅菜扣肉”是一种将五花肉与梅干菜蒸熟的肉类制品,但是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无法划入任何一类肉制品。原因就是由食品原料加工成的食品无法归入任何一类。解决办法就是,生产者加建一条速冻隧道就可以将其划入速冻食品。然而,这样的做法既是浪费生产资源,又是对监管部门的挑战,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既然如此,亟待国家食品主管行政部门,打破部门间藩篱,本着为生产经营者负责任的态度,尽快修订食品分类标准,或纳入国家食品标准体系当中,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具体方式建议如下:
一是,新食品统一分类标准应充分考虑食品原料属性、加工过程、食品组织状态以及正常状态下人体日摄入量和在食谱中的作用等因素,按以上各因素细分程度划分不同层级,避免类别重叠。
二是,各食品类别按层级分段编号,使用统一食品类别编号,即查阅标准即可获得该类食品信息且无任何疑义。有特殊说明可随后注明,并缩小范围,不引起歧义。
三是,每一种食品都有对应的分类,且分类具有唯一性。食品分类标准即可实现食品区分,以确定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估及操作。
四是,部分类别可采用严格列举制度,例如食源物质、药食同源物质。这些物质是后续生产的基础,只有将基础限定才会使对其衍生产品的判定有据可依。同时,也应该规定食品必须使用以上列举名录中的物质为原料制得,不可使用该名录及食品添加剂等相关名录以外的原料,否则即为使用非食品物质,给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硬性依据。
五是,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类新型食品不断涌现,所以“食品统一分类标准”应设立合理的类别补充方法,甚至可以定期发行增补文件作为补充,这样就会避免标准滞后的情况发生,为食品制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已几经修订,统一食品分类标准的作用依然不能小觑。如果能得到食品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那么建立完备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为时不远了。
本文参考资料:
1、《我国现有食品分类标准的局限及建立食品统一分类标准的意义》,王森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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