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和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据了解,《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发挥社会群众监督作用,解决身边安全生产问题,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举报奖励办法》具体明确了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共五章二十二条。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根据《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人可通过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走访等方式
进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文件等具体情况确定给予有功举报人的奖金数额。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 特别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前款规定基础上上浮20%。
《举报奖励办法》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受理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参与举报核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明确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9类情形,并做出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的规定。
稿件来源 | 黑龙江日报
看齐编辑| 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