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又名退休金,是中国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养老金定义为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以上规定,对退休职工可以申请公租房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样的,退休了如果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各地规定标准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
除了以上硬性要求外各地方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于退休金能否申请公租房均有不同规定,以南宁为例:退休金4000申请公租房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还需满足两个特定条件1.户口要在南宁本市。2.名下无住房,即可提出申请。
一、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申请人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四、办理所需材料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除武鸣区外),还应当持有有效居住证。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区分目前不同婚姻状况,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核验:
(1)已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再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
(5)属于上述应当提供结婚证的情形,但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4.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缴纳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5.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户口簿。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3.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无法核查或者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核验。
注: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当办理并持有效的将居住证,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得共同申请。
3.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办理有效的居住证。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搜索并关注“南宁住建“官方微信公众号业务大厅→保障房业务→公租房资格申请,或者线下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社区公示5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人口等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工作,入户调查、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公示时间5日)。
三、复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认定,城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核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复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对符合保障资格的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进行公示5日。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日)。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南宁各区县街道办(乡镇政府)。
七、办理时限及费用
4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不收费。
八、线上报名
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关注官方途径发布的选房分配通告。
1.南宁住建"官方微信公众号。
2.绿城选房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及时掌握报名信息,并按通告内容进行线上报名,线下报名指导:报名人员持人身份证、相关资料到南宁市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由工作人员引导帮助进行用户注册后,按操作规程报名。
九、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
报名时间截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报名家庭申请保障的户型以及公租房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版序确定规则按跟报名户数与供应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并在南宁住建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最终确定。
十、选房分配及合同签订
确认入围后,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南宁住建”官方微信公众号→业务大厅公租房选房板块进行在线选房。
十一、办理入住手续
签订合同的家庭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十二、相关责任
选房人员抽选房号后放弃租赁权或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市住建部门予以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限定自抽选房号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最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