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系一家物业公司经营者,某居民小区准备更换物业服务公司,齐某打算参与。但齐某公司在知名度、企业规模方面都不符合报名条件。齐某就想挂靠其他物业公司承接这个项目,但均未谈妥。于是,齐某就私自伪造了一家外地知名物业公司分公司的印章,并以这家物业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拿下了这个项目。并且,齐某还多次使用这枚印章签订合同及到相关部门备案等。后因业主对服务不满意多次投诉,齐某冒用他人物业公司的事情终于败露。
公司印章管理
案件分析:有人认为,齐某仅伪造了一枚印章,犯罪情节达不到追诉标准,不应按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咸会涛律师认为,齐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应予刑事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上述主体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而且,刑法条文也未强调 “伪造”印章行为需“情节严重”,这说明刑法对该罪名的入罪标准规定的不高。可以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很容易就触犯刑法,这体现了我们国家对该类违法行为采取从严打击的态度。与此相对应,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该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存在伪造了上述主体印章的行为,哪怕只有一枚,也要定罪处罚呢?
伪造印章案例
这也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本质上讲,犯罪是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刑法》第十三条在对“犯罪”的含义作规定时,同时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些规定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因此,刑法中所规定的行为犯,也需达到一定的情节、程度才能定罪,不是说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在立案追诉时也需考虑犯罪情节的问题。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因为其危害性较小,不应认定为犯罪。比如,不是基于非正当目的而伪造印章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假如某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公司开具了一份证明,但不慎丢失,如补开一份,公司的审批流程比较繁琐,时间可能来不及,于是,就找人帮忙私刻公司印章自己补了一份,印章用完后即销毁。因危害较小,类似这种情况实在没有入罪的必要。
印章安全使用
结合本案来看,齐某虽然也仅仅伪造了一枚知名物业公司分公司的印章,但却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首先,齐某因伪造该印章达到了冒用该知名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非法目的,欺骗了小区广大业主,使他们未能获得应有的优质物业服务。其次,伪造印章冒用了该知名物业企业名义,损害了该公司的良好声誉和经济利益。再次,齐某虽伪造了一枚印章,但多次在不同场合使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综合以上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应认定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从而达到了犯罪追诉标准,因此,应对齐某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