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交社保,一般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退休年龄很尴尬。为什么这么说呢?
退休的来历1951年,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当时国家制定了养老制度,不过名字叫做“退职养老”。最初的退休年龄,实际上就是这个时候制定的。普通退休年龄是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
国家建立真正的退休制度,实际上是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还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将过去的退职养老分为退休制度和退职制度。
我国的退休制度就是1957年开始建立起来的。退休制度,无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退休费待遇,都跟退休前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挂钩。退休制度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其中有一条就是“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男性工人职员满60周岁。”
我们现在的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也是经过了修改,依据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实际上早在1969年,国家就停止了劳动保险条例的计提。所有的退休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提取后直接支付给职工,也就是说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养老。退休职工退休以后依然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管理。
1978年文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人们的退休条件由过去的工人、职员岗位性质,变为了工人、干部身份性质。其实在2000年以后,有关退休条件的确定,又有身份性质转化为岗位性质。女性普通职员退休年龄是50周岁,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人员是55周岁。
养老保险制度。在1991年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原先只在国有企业试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开,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可谓是退休制度的延伸。不过筹资机制,改由职工就业时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条件是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退休制度的条件是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过渡,比如说要求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满10年以上、15年以下也可以退休)。
退休年龄,国有企业职工是都有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执行。毕竟这几类企业的职工是允许自由流动的,统一标准是非常方便管理的。
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我国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并没有提及,是要求各个省市自治区自由推进。最初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地级行政区甚至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所以,各地制定的政策是有很多不同的。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合同工等群体,在过去的退休制度中没有设定退休年龄。所以,在2001年人社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以上三类群体的女性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注意,有关政策并没有确定退休年龄。估计也是由于文件效力的问题吧。
所以,从基本意义上说,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没有退休年龄,只是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而已。希望未来的延迟退休政策,能够统一有关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