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原萝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黄德强受贿、非法私藏弹药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黄德强曾担任广州市萝岗区纪委副*,庭上出示证据显示:2004年,黄德强获广东省公安厅颁发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证书;荣立1999年度广州市公安局三等功;此外,他在区里就职时还曾四次荣立三等奖,两次荣立工作成绩突出一等奖。
他的辩护人指出,黄德强私藏弹药,是因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这与其他不法分子非法私藏弹药进行有预谋的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显然较低。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黄德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受贿犯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德强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德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私藏弹药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德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指出,黄德强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于辩护人请求对黄德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德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枪子弹70发予以没收。
来源:南方plus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