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在明律师曾在许多案例分析文章中指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是被拆迁人救济权利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房屋被动遭拆除的情形下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却又是极其困难的巨大挑战。很多个案中,被拆迁房屋的赔偿结果畸低,完全无法弥补当事人因征收拆迁加上违法强拆的不法侵害所蒙受的双重损失。可以说被拆迁人要100万,能赔回来50万就算不错了。那么,国家赔偿金额究竟为什么难提升?被拆迁人又该做好哪些事情来为自己提升赔偿数额的目标助力呢?
事实上,根据在明律师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国家赔偿数额提升难是有一些共性原因的。
具体而言有以下3点值得提示给各位:
1. 房屋的准确面积难以确定。
实践中情况的复杂程度有时超出我们的想象。譬如某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理说查一下不动产权证书就清楚了。
但对许多农村房屋而言,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笔者在连麦咨询中问当事人自家房屋的面积是多少,有时完全无法得到准确的答复。咱老百姓自己居住生活多年的房子,自己都不知道是多大面积了……
这大概是因为农村的很多住宅房屋都是由村民自建的,其来源和城市里的商品房完全不同。当年自建房的时候很多地方没人管,谈不上什么乡村规划许可、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更没有准确的图纸和相应材料。到底盖了多少平米,也许只有盖完了测量才能获知相对客观的信息。
也有一部分房屋刚盖完那会儿是有证载面积的,但在其后数年间又经历屡次翻改扩建,到征拆发生时的面积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基于此,我们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在自建房屋的过程中将程序、手续走齐备,将房屋的建筑面积(而不单纯是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固定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上。
尤其是翻、改、扩建,更要履行相应的审批、验收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始终明晰。
2. 房地产价格评估缺位,损失只能靠“粗估”甚至“追溯性评估”。
光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还不够,还得弄清房屋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用材、新旧程度、用途等重要信息。
房地产价格评估从来都是征拆领域不可或缺的,但咨询中有些房屋却在未经历入户实地查勘的情况下就被拆掉了。
这就很容易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再针对房屋本身进行专业评估,而只能参照对同一片区“一般房屋”也就是所谓“样本房屋”的预评估价值给出评估结果,这当然很可能导致评估数额的偏差。
在由陈丽芳律师团队代理的(2022)浙01行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是这样描述“样本房屋”评估前的“状况设定”的:
位于涉案片区内新建成的高层、小高层普通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朝向为朝南居中,位于整幢房屋的第6层,水、电、卫设备齐全,无装修,户型设计一般,通风、采光一般,一般物业管理……
也就是说,房屋已被拆除后的“追溯性评估”中的相应条件都是人为设定的,并非被拆除房屋原本的样子。如此价值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偏差也就并不稀奇了。
在明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房屋尚未完成专业评估前加强守房,避免其在价值不清的情形下被偷拆。如征收方并无依法履行委托评估义务的意思,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又较高,被拆迁人可考虑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入户实地查勘,为自己今后的主张留存证据。
3. 室内物品损失普遍证据不足,赔偿标准难以跳出补偿安置方案束缚。
强拆发生导致的屋内物品损失从来都是当事人举证的一大难题。
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光有一份自己凭回忆撰写的室内物品清单和几张模糊不清的强拆现场废墟照片是不行的,一定要有其他更加直观、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房子里到底有哪些值钱的物件。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后即采取行动,对屋内物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拍照、摄像,将其中贵重家具、设施设备的购买票据、价值凭证等妥善收集保管。一旦房屋遭遇不测,自己要能够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赔偿主张。当然,法院是不是采纳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外,国家赔偿的另一个难点就在于普遍难以突破补偿安置方案圈定的框框。譬如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哪些户籍成员不计入得到安置房面积的“人头”,补偿安置方案对经营性用途的面积设置上限等等,这些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赔偿数额被压低。
据此,被拆迁人不可将国家赔偿阶段的权利救济自我缩限在根据方案“做数学题”的层面上,而是要敢于在项目启动初期直至国家赔偿诉讼中依法挑战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争取团结其他被拆迁人集体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甚至咨询律师。
将已有的不合理方案内容“扒掉”,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将会十分有利,就看我们能不能够早的启动权利救济,而不是在房屋遭强制拆除后才临时抱佛脚。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子被违法拆除后的国家赔偿难打,但绝非不可打、打不赢。个别不了解情况的网友听信谗言,妄称拆迁律师“只会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却连一个国家赔偿胜诉的案例都拿不出”,这完全是污蔑造谣,是睁着眼说瞎话,更会给本有意委托律师的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和误解。
我们要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国家赔偿程序始终都是救济违法强拆的终极途径,具有“一锤子买卖”“盖棺定论”的重要性,被拆迁人切勿盲目自行提起这一程序或被迫接受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合理赔偿决定。只要大家按前文所述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动作,国家赔偿就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为咱老百姓争取到真正公平、合理的征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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