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产权置换,二是货币补偿。这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的标准不一样,对被拆迁人产生的结果也不一样。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的这两种方式的具体规定吧!
概念解读这里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指拆迁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方法。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1. 货币补偿
拆迁人拆迁房屋时,对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不提供实物住房。补偿的货币数额根据房地产对拆迁房屋评估的价格来确定。
2. 产权置换
拆迁人拆迁房屋时,拆迁人实际解决被拆迁人的住房问题,以提供给被拆迁人住房,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拆迁的房屋情况进行选择,最后结算新的住房和拆迁房屋之间的差价。
参考案例甲在市宣武区有一处房产,房屋面积为10.9平方米。2001年9月乙拆迁公司对宣武区进行拆迁,甲的房屋在拆迁的范围内。乙拆迁公司发布了拆迁公告,公告中表明,对被拆迁人实行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互结合的方式。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乙拆迁公司申请货币补偿,随后与乙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向甲私房所有权补偿款6600元,货币补偿款12万元。
2004年,甲以拆迁时,乙拆迁公司应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甲进行安置,但未给予安置。在未安置的情形下,乙拆迁公司应对甲实行产权调换,但乙为对甲原有房屋作价,其所出示的房屋重置价格的作价报告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存在严重的欺诈,房屋作价价值与房屋的实际价值不符合,导致甲的补偿款减少。甲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甲乙之间的《货币补偿协议》无效。2.乙暗中啊规定对甲进行拆迁安置。3.乙对甲的房屋作价,计算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甲的房屋经过作价后,甲与乙拆迁公司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甲自己放弃了安置房,甲在签订该合同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该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