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认可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必须要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工龄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
第二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必须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视同缴费年限才能累计计算。
按照《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江苏省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规范,这个文件是从2021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部分企业的职工按照规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补缴条件不补缴的,是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或是视同缴费年限的。
涉及到符合补缴条件需要补缴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认定的实际缴费年限或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遗留问题。这些遗留问题可能会影响到部分职工不能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或是对退休待遇有影响,这也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规定。
例如这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要补缴养老保险,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由于很多地方将职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这就是为什么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要求补缴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原因。
需要补缴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这几类人员,他们在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都会要求进行补缴,部分工龄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一是1991年12月31日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期间,原国有企业、县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的,需要补缴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二是在这些企业工作,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是按照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四是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综上所述,在办理退休时,部分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需要补缴养老保险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由于1998年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发养老金的,所以部分人需要补缴养老保险才能计算缴费年限或是视同缴费年限。主要包含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劳动合同制之前计算工龄的临时工,农民轮换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