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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3月东莞出台《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后,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印发《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及土地规划审查操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与《实施细则》的出台,仅相隔两个月时间。
《实施细则》适用哪些范围?《实施方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对象,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3个适用条件要求的,需要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适用《实施细则》。
适用条件包括,镇街(园区)补办办在建筑物所在地村(社区)公告期内只有单一主体申报权利或者权属争议已经依法解决,并且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主体与《补办试点项目台账》主体一致,建筑物功能及实际使用功能与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用途相符,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前过渡期内不违反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后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要求,不能跨占土地红线。
除此之外,须将地上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时,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符合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实施细则》还对规划及土地审查操作细则、监管要求作了明确。其中,通过本细则补办完善的建设土地使用权,非因政府规划,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用途变更。如政府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可按原批准用途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历史违建权利人或实控人在申请补办手续前应明确相关要求,并就遵守上述事项作出承诺。对公共配套类建筑用途与原规划用途不符的,报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请市“拓空间”总指挥部“一事一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