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河南洛阳网友通过洛阳网“百姓呼声”栏目反映,自己献血后直系亲属用血需要证明“我爸是我爸”。洛阳市卫健委后答复称,“亲属关系证明”是规定材料之一,若确实无法取得此证明,也可签署“承诺书”证明关系。
上述网友介绍,本人多年前开始多次献血,今年10月份父亲手术用血,由于和父亲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中心血站要求提供“我爸是我爸”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的办事处和派出所户籍室告知我们这个证明已经不再开了,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留言人称,这个事也不是个案,相关部门能否简化老百姓办事的流程,别再开这种“奇葩证明”了。
洛阳市卫健委称,中心血站接诉求后,与诉求人取得了联系,得知用血者与献血者为父女关系,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且派出所不予开具父女关系证明,无法办理用血报销。血站工作人员告知诉求人,用血报销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是《河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材料之一,并且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予以保留的45项证明之一。若确实无法取得此证明,也可签署“承诺书”证明关系。同时告知诉求人,备齐所需材料后可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相关窗口办理用血减免。献血者表示满意和理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显示,“亲属关系证明”用于用血报销,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八条。在户口迁出、户口本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