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雅洁
自2023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其中,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45元,提高了5%;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1元,提高了5.7%;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49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17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7元。
为贯彻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日前,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青岛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现再提升。
根据《通知》,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统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1元。此次提标后,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了5%(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前为每人每月995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了5.7%(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前为每人每月748元),低保标准首次突破100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此前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493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68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前为每人每月1173元)。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青岛市将牢牢发挥社会救助“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实现高效救助、精准救助、温暖救助。据了解,截至今年11月,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7.8万人,保障城乡特困1.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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