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被告的行为,切断了手机厂商和用户的联系、损害了原告基于其合法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合法利益,并在此过程中谋取了不当利益,因此,属于不正当商业行为。而且这样的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极具危害性。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王江桥:“原本消费者的数据是掌握在有资质有牌照的大型的手机厂商里面,通过刷机以后,刷机公司替代了手机硬件商,掌握了手机用户的数据,包括个人的隐私数据,所以这会处于一种极其不确定的安全风险。”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审理,今天,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在线宣判。法官认为,作为一种有效的技术手段,手机厂商应当对刷机行为保持一定的容忍。但刷机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进行。两被告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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