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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长期保险产品都会采用分期交纳保费的方式,而“续期保费”的按期交纳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先决条件,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投保人可能因为疏忽、外出、经济变化等原因无法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从而导致保单失效。
对保险人而言,这会影响保单的持续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对于投保人而言,会因其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失去保障,从而不得不反复办理恢复合同效力的手续,这对保险双方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法都会有关于保费缴纳宽限期的规定。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交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交费而失效的规定。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会给出一个宽限期间(一般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简言之,宽限期即为允许欠交“续期保费”而不受处罚的规定期间。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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